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 告 趙丰均
陳耀通
陳洪雪霞
趙書宏
趙喬甯
趙玟婷
被 告 東霖企業行
兼
被 告 吳柏霖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Fering (范睿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