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號00樓、00樓、00樓
被 告 張正羣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