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郭成益
郭鳳娟
郭家宏
郭渝琳
被 告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被 告 項鈞澤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