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原 告 王子鈺
被 告 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張馨文
被 告 許智軒
曾柏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馨文、許智軒、曾柏盛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