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665號
原 告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 告 莊家銘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因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無
言詞辯論過程,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法院已無從
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準此,
刑事案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因法院無從
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不合法。
三、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被告莊家銘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業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判決判處被告犯
背信罪,處
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支付公庫10萬元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而原告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係於113年10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於刑事案件判決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