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26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65號
原      告  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儒
被      告  莊家銘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因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無言詞辯論過程,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法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案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因法院無從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不合法。
三、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被告莊家銘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988號判決判處被告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支付公庫10萬元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而原告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係於113年10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於刑事案件判決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