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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2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陳宏德
被      告  陳葦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宏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陳宏德具狀對被告陳葦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葦綸就原告陳宏德遭詐騙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775號判決,並非本案起訴範圍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2427、49390號、112年度偵字第6240、14358、18106、20465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