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060號
原 告 吳靜宜
被 告 林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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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丁衣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
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妍希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60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
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