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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30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0號
原      告  吳靜宜
被      告  林妍希



            點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衣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妍希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60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