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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方賜美
被      告  羅文益  生前住○○市○○區○○00號之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