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武揚
被 告 吳宗哲
劉彥辰
陳葦
黑鹿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0 樓
上列被告(被告吳宗哲為
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之被告,其餘則為提供帳戶之人,詳附表)因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節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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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LINE向武揚稱:可操作「BITER COIN PRO」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武揚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 ⑴匯款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39分許 ⑵匯款金額: 200萬元 | 戶名:劉彥辰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轉帳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47分許 ⑵轉帳金額: 199萬9000元 | 戶名:陳葦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轉帳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51分許 ⑵轉帳金額: 200萬元 | 戶名:黑鹿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吳宗哲於111年5月13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臨櫃提款26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