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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莊世鼎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被      告  黃永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29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永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