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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黃櫻雲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49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宣判,但該日逢凱米颱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