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許智翔
被 告 楊尚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加重
詐欺乙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楊尚炎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羅隋潔馨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 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民事判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