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程士龍
被 告 楊秉蒝
被 告 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
適用
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
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
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
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
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
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92年11月26日
法律座談會決議
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秉蒝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14年11月17日判決在案,有該
刑事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
正本1份附卷
可稽,是該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即已脫離本院之繫屬,則原告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見本院收文戳章),因該附帶民事訴訟已無程序可資依附,
揆諸前開法律座談會意旨,原告之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