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8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蘇國豪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部分,於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不再有拘役或罰金刑可供選科而一律應科處徒刑,並強制 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㈡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再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為凱盛公司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依上開說明,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被告涉犯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容屬誤會,應予更正。 ㈢是核被告所為,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附表編號4至6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開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幫助逃漏稅捐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玉華(由本院另行審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自109年9月起至112年12月止,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分別開立不實之當期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扣抵銷項稅額,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各營業稅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割,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按營業人申報稅捐之次數,予以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並無實際交易,竟虛開並交付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案程度,及所虛開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數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犯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而獲有任何 犯罪所得,故並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 沒收、 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介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蘇國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668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國豪為凱盛寢具傢飾精品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3,下稱凱盛公司)之負責人。陳玉華係中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更名前為中華會計事務所,下稱中華事務所)之負責人,受委託辦理凱盛公司稅務申報事宜。渠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意聯絡,明知自民國109年9月起至112年12月止,凱盛公司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所示德信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德信公司)等12家營業人,竟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00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859萬1410元,稅額42萬9575元,交付與德信公司等1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渠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德信公司等12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2萬957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被告蘇國豪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談話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 | 1.證明凱盛公司與附表所示德信公司等12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2.被告蘇國豪否認犯行,辯稱:凱盛公司於109年9月至112年12月間委託被告陳玉華的事務所申報及繳納營業稅,發票全部都由被告陳玉華開立及處理,伊知道被告陳玉華有幫凱盛公司虛開發票,但不清楚有無買賣發票;伊不認識德信公司等12家公司,凱盛公司開立與前揭12家公司之發票無交易,均係被告陳玉華虛開等語。足徵,被告蘇國豪明知被告陳玉華有虛開凱盛公司不實發票交予他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被告陳玉華於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談話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 | 1.被告陳玉華坦承凱盛公司及附表所示德信公司等12家公司均係其事務所客戶之事實。 2.被告陳玉華坦承有向廠商收取5%-8%的費用,惟辯稱:是幫忙被告蘇國豪代收營業稅,關於凱盛公司發票都是由被告蘇國豪開立等語。經查,被告蘇國豪供述,並不認識附表所示德信公司等12公司 等情,佐以 證人廖國隆即德信公司負責人、張杺瑜即凱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榆公司)負責人、孫建雄即錸速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速得公司)董事、蔡冠平即偉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偉祥公司)會計人員、鄭昆育、石寶如即啟新家電商品有限公司(下稱啟新公司)負責人、會計人員、周彩玉即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葡萄樹公司)監察人、許永基、曾秀琴即泰癸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泰癸公司)負責人、會計人員等均證述不認識被告蘇國豪,且公司記帳、報稅均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等情。是以,附表所示德信公司等12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是否為被告蘇國豪開立 顯非無疑。 | | 證人廖國隆於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 具結證述及 | 1.證明德信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德信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德信公司取得不實憑證是由被告陳玉華處理,被告陳玉華表示係幫公司節稅等事實。 | | 證人張杺瑜於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證述
| 1.證明凱榆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凱榆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凱榆公司取得不實憑證是由被告陳玉華處理,被告陳玉華表示凱榆公司進項憑證不足要幫忙處理,並幫公司節稅等事實。 4.證明凱榆公司係以發票金額8%至10%的代價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蕭鈺達即森林小徑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森林小徑公司)營運長於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之談話筆錄 | 1.證明森林小徑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森林小徑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凱盛公司不實發票係被告陳玉華交付給森林小徑公司扣抵之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森林小徑公司進項憑證不足,並交付不實憑證予森林小徑公司扣抵之事實。 | | 證人魏明輪、張伶真、王儷霓即洛瑪斯坦有限公司(下稱洛瑪斯坦公司)負責人、會計、經理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談話筆錄 | 1.證明洛瑪斯坦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中華事務所處理之事實。 2.證明洛瑪斯坦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證人孫建雄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 結證述 | 1.證明錸速得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錸速得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凱盛公司不實發票係被告陳玉華報入錸速得公司,並請款5%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要幫錸速得公司節稅,並交付不實憑證予錸速得公司扣抵之事實。 | | 證人蔡冠平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 | 1.證明偉祥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偉祥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向偉祥公司負責人藍孝偉表示要幫偉祥公司節稅,並交付不實憑證予偉祥公司扣抵之事實。 4.證明偉祥公司係以發票金額8%之代價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鄭昆育、石寶如於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 | 1.證明啟新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啟新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要幫公司節稅、調帳,啟新公司帳務都交給被告陳玉華處理等事實。 4.證明啟新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之代價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周彩玉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 | 1.證明葡萄樹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葡萄樹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公司進項憑證不足要幫公司處理等事實。 | | 證人石易鑫即受萬柏肉品有限公司(下稱萬柏公司)負責人石村博委託於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 | 1.證明萬柏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萬柏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會幫忙節稅的動作,萬柏公司會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是被告陳玉華處理等事實。 | | 證人許永基、曾秀琴於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之談話筆錄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 | 1.證明泰癸公司記帳、報稅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泰癸公司與凱盛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不認識被告蘇國豪等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泰癸公司費用不足,年底時會開立不實進項憑證予泰癸公司申報,凱盛公司不實發票是被告陳玉華交付等事實。 4.證明泰癸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之代價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林欣儀即辰品小吃有限公司(下稱辰品公司)、呷意小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呷意公司)之財務人員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之談話筆錄 | 1.證明辰品公司、呷意公司記帳、報稅均係委由被告陳玉華處理之事實。 2.證明辰品公司、呷意公司與凱盛公司均無實際交易事實。 3.證明被告陳玉華表示可以幫忙辰品公司、呷意公司作租稅規劃等事實。 | | | 證明凱盛公司與附表所示德信公司等12家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凱盛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 | | | | | | 凱盛公司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 1.證明凱盛公司109年度至111年度並無薪資扣繳資料,是以,凱盛公司是否實際營運 顯有疑義。 2.凱盛公司110至112年度支付中華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事實。 | | 凱盛公司涉案期間(109年9月至112年12月)銷項交易流程圖、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發票影本 | 1.證明凱盛公司確有於涉案期間開立如犯罪事實所述金額統一發票之事實。 2.證明被告蘇國豪於銷項去路明細上切結書文字筆跡,有別於凱盛公司開立與德信公司等12家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筆跡之事實。 3.凱盛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其中「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登載為委託申報,申報人姓名登載為陳玉華之事實。 | | 德信公司等12家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證明德信公司等12家營業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其中「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均登載為委託申報,申報人姓名均登載為陳玉華之事實。 | | | 1.證明德信公司於109年9月至112年12月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2.證明德信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之代價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 1.證明錸速得公司於109年9月至112年12月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被告陳玉華並把不實發票報入錸速得公司,並且向錸速得公司請款之事實。 2.證明錸速得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代價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 1.證明偉祥公司於109年9月至112年12月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2.證明偉祥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8%之代價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石寶如提供被告陳玉華請款單、匯款資料影本各1份 | 1.證明啟新公司於109年9月至112年12月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2.證明啟新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之代價取得凱盛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 證明葡萄樹公司於112年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 | 證人石易鑫提供被告陳玉華名片、萬柏公司所申設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 證明萬柏公司於110年至111年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 | 證人許永基提供被告陳玉華請款單、泰癸公司銀行存摺影本、泰癸公司401報表、泰癸公司報稅資料、泰癸公司附表影本各1份 | 1.證明泰癸公司於109年至111年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2.證明泰癸公司係以發票金額5%之代價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事實。
| | 證人蕭鈺達提供被告陳玉華110年至113年之請款單影本1份 | 證明森林小徑公司於110年10月至113年1月曾委託被告陳玉華記帳報稅之事實。 |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蘇國豪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就附表編號4至6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核被告陳玉華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之加重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就附表編號4至6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之加重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三)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被告2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6罪(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請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2人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偲庭 附表 | | | | | | | | 109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10年11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10年1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10年11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12年1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7月、8月份營業稅(112年9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13年1月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