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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捷奕
被 告 林
適
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8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2053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