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章建成
被 告 姚宗文
醫朵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雨儒
被 告 蔡鴻揚
郭豐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
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民事
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
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姚宗文、蔡鴻揚、醫朵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郭豐銓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姚宗文、蔡鴻揚業經本院
諭知有罪,而醫朵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郭豐銓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應負僱用人或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