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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廖述湧
            陳惠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張百勛律師
被      告  侯安祈
被      告  溢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汪寶珠  

被      告  杜致緯



被      告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上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因刑事被告侯安祈、杜致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侯安祈、杜致緯、溢德通運有限公司、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因刑事被告侯安祈、杜致緯之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78號),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溢德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侯安祈之僱用人;被告杜致緯係為被告駿博租賃有限公司服勞務,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溢德通運有限公司、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各自與被告侯安祈、杜致緯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無不合。而本案刑事被告侯安祈、杜致緯涉犯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判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