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挺秀
原 告 兼
原 告 林光雄
林莊美枝
黃于珊
黃浚綱
上列六人共同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許宏源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 告 爭鋒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因被告許宏源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許宏源、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