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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4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
原      告  鄭威勝
被      告  王霞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陳萬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鄭威勝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車禍事件)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2人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交上易字第6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惟原告於同年7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證,足認原告係於前開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