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
原 告 鄭威勝
被 告 王霞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陳萬祥
上 一 人
蔡佩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鄭威勝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車禍事件)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2人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交上易字第61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
可參。惟原告於同年7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證,足認原告係於前開刑事訴訟第二審
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