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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讌溶
            黃薇臻
            黃子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周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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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0、0樓及000號0、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禎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9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金年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讌溶、黃薇臻及黃子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