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俊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姿怡
被 告 吳憲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俊暐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郭姿怡)、吳憲政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