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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五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羽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濟消立貼玖拾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五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確定,114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大濟消立貼90包,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258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扣案之大濟消立貼90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367號),據被告原實際負責人林明勇(已歿)於警詢中陳明係其為被告進貨時購入,且係供其犯藥事法所用之物,並有大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可憑,核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