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五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羽欣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五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確定,114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大濟消立貼90包,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258號駁回
再議確定,於114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
可參。本案扣案之大濟消立貼90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367號),
據被告原實際負責人林明勇(已歿)於警詢中陳明係其為被告進貨時購入,且係供其犯藥事法所用之物,並有大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可憑,核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