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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金芸安



被      告  姚伯錩
          (已歿)  

            陳冠廷即正傳企業社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姚伯錩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姚伯錩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其死亡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