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度他字第2902號卷
1、114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5頁)
2、人頭帳戶徐羽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見他卷第30頁)
3、告訴人楊宜軒報案相關資料: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91—93頁、第101—102頁、第111—112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8張:
①114年2月27日晚間10時25分,金額49,987元(見他卷第125頁)
②114年2月27日晚間10時27分,金額49,986元(見他卷第125頁)
③114年2月27日晚間10時28分,金額49,985元(見他卷第125頁)
④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42分,金額9,987元(見他卷第127頁)
⑤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43分,金額9,987元(見他卷第127頁)
⑥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43分,金額9,986元(見他卷第127頁)
⑦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45分,金額50,002元(手續費15元)(見他卷第127頁)
⑧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47分,金額43,116元(手續費15元)(見他卷第127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林小杰」對話紀錄截圖(見他卷第119頁)
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竹物流HCT」對話紀錄截圖(見他卷第121頁)
⑸LINE暱稱「黃慧珊」對話紀錄截圖(見他卷第123頁)
4、告訴人李姿怡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134—137頁、第143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交易明細1張(見他卷第149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32014號卷
1、114年5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32014號偵卷第77—79頁)
2、人頭帳戶徐羽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第32014號偵卷第83—91頁)
3、自動櫃員機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2月27日晚間10時29分至同日晚間10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何厝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2014號偵卷第139—140頁)
⑵114年2月27日晚間10時3分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114年2月28日凌晨12時36分至同日凌晨12時40分許,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2014號偵卷第141—145頁)
⑶114年2月27日晚間11時32分至同年2月28日凌晨12時53分許,臺中市○○區○○○○街○○○巷○○○○○○○○○○○○○00000號偵卷第149—151頁、第157—154頁、第161—163頁)
⑷114年2月28日凌晨12時1分至同日凌晨12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2014號偵卷第153—155頁)
⑸114年2月28日凌晨12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2014號偵卷第159頁)
⑹114年2月28日凌晨12時54分,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2014號偵卷第163頁)
4、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李金明》(見第32014號偵卷第231頁)
5、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高持郁》(見第32014號偵卷第233頁)
6、被告李金明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⑴LINE暱稱「Han拼命在賺錢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32014號偵卷第169—205頁)
⑵Telegram暱稱「马超(资金往来请语音」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32014號偵卷第205—209頁、第211—229頁)
⑶Telegram「马超(资金往来请语音」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32014號偵卷第209頁)
7、被告李金明另案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6941號、第31992號、第36035號、第38306號
起訴書、(見第32014號偵卷第319—323頁)
8、被告吳宗翰另案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3113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13年度偵字第21724號、第34645號、第40160號、第49996號起訴書(見第32014號偵卷第325—336頁)
9、被告高浩承另案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063號起訴書(見第32014號偵卷第337—340頁)
10、何厝郵局及路口監視器光碟(置放在證物袋內)
三、114年度偵字第35654號卷
1、114年5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35654號偵卷第79頁)
2、人頭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第35654號偵卷第85頁)
3、告訴人王子源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3—115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1張《金額35,998元》(見第35654號偵卷第124頁)
⑶
Instagram暱稱「舒
適小能手」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7頁、第121頁)
⑷LINE暱稱「李哲安」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7頁、第121—123頁)
⑸LINE暱稱「林俊嘉_主任」主頁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8頁)
⑹LINE暱稱「第一銀行」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9—120頁)
⑺LINE暱稱「匯安支付中心」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17頁、第122頁)
4、告訴人林巧馨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5654號偵卷第125—12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
①114年3月4日凌晨12時11分,金額9,985元(見第35654號偵卷第129頁)
②114年3月4日凌晨12時12分,金額3,985元(見第35654號偵卷第137頁)
⑶Messenger暱稱「陳振明」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32頁、第141頁)
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33頁、第136頁)
⑸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名稱「全新二手健身/運動器材買賣平台」貼文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41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3月4日凌晨12時23分至同日凌晨12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大墩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49—150頁)
⑵114年3月4日凌晨12時21分至同日凌晨12時30分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5654號偵卷第147—151頁)
6、玉山銀行大墩分行監視器光碟(置放在證物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