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12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維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8888號、第49999號、第50515號、第51238號、第52308號、第53013號、第53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維昌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維昌自民國114年5月16日前某日起,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199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賴維昌遂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賴維昌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提領完畢後再將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指派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張國鵬、顏源谷、林重維、黃俊龍、吳晟嘉、張名峰、劉岡龍、梁家愷、李飛逸、高誌源、林宜昭、陳金準、林應佑、余逸軒、吳竣傑、許世育、柳昱任、廖宇葑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第五、豐原、清水、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維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5頁),核與證人告訴人張國鵬、顏源谷、林重維、黃俊龍、吳晟嘉、張名峰、劉岡龍、梁家愷、李飛逸、高誌源、林宜昭、陳金準、林應佑、余逸軒、吳竣傑、許世育、柳昱任、廖宇葑、證人即被害人温永林、劉祥澤、李玉成、李柏融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各次犯行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衡諸當今詐騙手法千奇百怪,並非必然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參酌被告本案擔任之角色僅為犯罪後端負責領取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之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可預見犯罪前端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者係採取何種手段行騙,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不知本案詐欺集團係以何種手法行騙(見本院卷第125頁),難認被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有所認識,是公訴意旨上開論斷容有誤會。
  3、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所犯2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累犯部分:
  ⑴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12年5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以言詞提出主張(見本院卷第126頁)。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本案各罪固均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⑵然本院審酌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各罪之罪質不同,且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點距離本案各罪已有相當間隔,若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輕本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疑慮,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均不予加重。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部分:
   被告固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有犯罪所得未繳回,故本案各罪均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危害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本案22罪中,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車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6頁)、告訴人李玉成、顏源谷、被害人温永林以書面提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1─106頁、第131─132頁)、被害人劉祥澤以言詞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7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均屬不低,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取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見本院卷第125頁),爰將其報酬估算為新臺幣(下同)1萬3820元【計算式:69萬1000元*2%=1萬3820元】,此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洗錢財物沒收:
   被告提領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已將該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見本院卷第125頁),該贓款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追加起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金額/匯、轉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張國鵬
(提告)
網路散布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6月9日晚間8時39分、9時22分許,轉帳共7萬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9日晚間9時10─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9萬8000元。
2
 温永林
網路散布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6月9日晚間9時15分許,轉帳2萬888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
 顏源谷(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114年6月10日下午3時13─15分許,轉帳共6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10日下午3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8萬8000元。
4
 林重維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6月13日晚間7時15分許,轉帳5,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13日晚間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共2萬5000元。
5
 劉祥澤
網路散布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6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轉帳5,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
 黃俊龍
(提告)
網路散布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6月16日中午12時17分許,轉帳3萬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6萬5000元。
7
 吳晟嘉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114年6月16日中午12時54分許,轉帳1萬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8
 李玉成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114年6月16日下午1時41分許,轉帳2萬5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9
 張名峰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6月29日上午11時25分許至下午1時32分許起,轉帳共1萬5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⑴114年6月29日下午2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持左列郵局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6萬9000元。
⑵114年6月29日下午4時38─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持左列遠東銀行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8萬4000元。
10
 劉岡龍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114年6月29日中午12時8分許,轉帳1萬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
 梁家愷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114年6月29日中午12時8分許,轉帳5,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
 李飛逸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⑴114年6月29日下午1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⑵114年6月29日下午4時40分許,轉帳2萬0400元至遠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3
 高誌源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等訊息
⑴114年6月29日下午2時許,轉帳1萬2000元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⑵114年6月29日下午4時11─13分許,轉帳共6萬4060元至遠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
 林宜昭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8月2日下午3時44分許,轉帳3萬元至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8月2日下午4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臺中銀行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3萬元。
15
 陳金準
(提告)
網路散布假博奕等訊息
114年8月12日下午2時51分許,轉帳1萬33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8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2萬元。
16
 林應佑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8月13日晚間9時50分許,轉帳3萬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⑴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22─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6萬7000元。
⑵114年8月14日下午4時36─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7-11自動櫃員機,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6萬6000元。
⑶114年8月14日晚間8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自動櫃員機,持左列銀行帳戶金融卡提領1萬5000元。
17
 余逸軒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8月14日上午10時9分許,轉帳3萬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8
 吳竣傑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8月14日上午10時33分許,轉帳3萬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9
 許世育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8月14日下午1時17分許,轉帳5,000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0
 柳昱任
(提告)
網路散布假交友、假投資等訊息
114年8月14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5萬6000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廖宇葑
(提告)
網路散布假援交等訊息
114年8月14日晚間7時35分許,轉帳5,000元至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2
 李柏融
網路散布假售物等訊息
114年8月15日晚間9時32分許,轉帳1萬9000元至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8月17日晚間10時59分許至11時0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自動櫃員機,持左列銀行帳戶金融卡接續提領共6萬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張國鵬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温永林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顏源谷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林重維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劉祥澤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黃俊龍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吳晟嘉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李玉成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張名峰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劉岡龍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梁家愷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李飛逸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高誌源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林宜昭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陳金準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林應佑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余逸軒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吳竣傑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許世育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柳昱任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廖宇葑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李柏融受騙部分)
賴維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53013號卷
1、114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3013號偵卷第39—40頁)
2、告訴人張國鵬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3013號偵卷第51—52頁、第63—6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被害人温永林》(見第53013號偵卷第67—68頁)
4、告訴人林重維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3013號偵卷第69—70頁、第75頁)
5、被害人劉祥澤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3013號偵卷第83頁、第77—78頁)
6、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⑴蔡其炘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53013號偵卷第85—87頁)
 ⑵呂志明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見第53013號偵卷第89—94頁)
7、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6月9日晚間9時10分、5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松竹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3013號偵卷第95—101頁)
⑵114年6月13日晚間9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松竹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3013號偵卷第103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53550號卷
1、114年8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3550號偵卷第41頁)
2、114年6月10日下午3時46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北臺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3550號偵卷第49頁)
3、鄭宏子糧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3550號偵卷第55—57頁)
4、告訴人顏源谷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3550號偵卷第67—68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52308號卷
1、114年8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2308號偵卷第39頁)
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52308號偵卷第47頁)
3、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健行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49—51頁)
4、告訴人黃俊龍報案相關資料:
 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114年6月16日中午12時17分,金額3萬15元》(見第52308號偵卷第67頁)
 ⑵Telegram暱稱「瑤瑤」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57—59頁、第62—66頁)
 ⑶Telegram暱稱「陳瑤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60—62頁)  
5、告訴人吳晟嘉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2308號偵卷第7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114年6月16日中午12時54分,金額1萬元》(見第52308號偵卷第80頁)
 ⑶LINE暱稱「妍妍」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79頁)
 ⑷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79頁)
 ⑸Telegram暱稱「激活專員-陳咖」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79頁)
6、被害人李玉成報案相關資料:
 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東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2308號偵卷第87頁)
 ⑵ATM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第52308號偵卷第126頁)
 ⑶LINE暱稱「沒有其他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89—90頁)
 ⑷LINE暱稱「經紀人妍妍」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90—125頁)
 ⑸「夢網國際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截圖(見第52308號偵卷第125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51238號卷
1、114年8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1238號偵卷第49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51238號偵卷第55—57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6月29日下午2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神岡社口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17—119頁)
 ⑵114年6月29日下午4時38分起至同日下午4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神岡大社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21—123頁)
4、告訴人張名峰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1238號偵卷第147—153頁、第161—163頁)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見第51238號偵卷第165頁)
 ⑶LINE暱稱「沒有其他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67頁)
 ⑷Telegram暱稱「莉莉~」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69—181頁)
 ⑸Telegram暱稱「宇涵」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87頁)
 ⑹Telegram暱稱「陳瑤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89頁) 
 ⑺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聯合協議書《法人名欄:「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印文1枚》(見第51238號偵卷第181—183頁)
 ⑻假援交平台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183—185頁)
5、告訴人劉岡龍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1238號偵卷第197—201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見第51238號偵卷第205頁)
 ⑶Telegram暱稱「曦曦」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203—205頁)
6、告訴人梁家愷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1238號偵卷第211—213頁、第225—229頁)
 ⑵Telegram暱稱「曦曦」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215—221頁)
7、告訴人李飛逸報案相關資料:
 ⑴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1238號偵卷第233—235頁、第243—245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261頁)
 ⑶Telegram群組名稱「(10000)聯合數據ONS」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1238號偵卷第247—261頁)
8、告訴人高誌源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1238號偵卷第265—267頁、第273頁、第287—289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48888號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表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第48888號偵卷第37頁)
2、114年8月2日下午4時11分起至同日下午4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8888號偵卷第59—61頁)
3、告訴人林宜昭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8888號偵卷第111—112頁、第163—165頁)
 ⑵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見第48888號偵卷第156頁) 
 ⑶Telegram暱稱「魚 小」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8888號偵卷第119—128頁)
 ⑷Telegram暱稱「陳詩怡-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8888號偵卷第129—15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9814號、第39839號、第42130號、第44311號、第45398號、第45939號、第46137號、第47781號、第48020號、第48052號、第48267號起訴書(見第48888號偵卷第197—202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50515號卷
1、114年9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0515號偵卷第41—42頁)
2、人頭帳戶帳戶交易明細:
 ⑴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50515號偵卷第49頁)
 ⑵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50515號偵卷第57頁)
3、告訴人陳金準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0515號偵卷第55頁)
4、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25分至同日上午11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沙鹿東家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0515號偵卷第82—84頁)
 ⑵114年8月14日下午4時34分至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鹿維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0515號偵卷第82—85頁、第88—89頁)  
七、114年度偵字第49999號卷
1、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8月14日晚間8時9分起至同日晚間8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翔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9999號偵卷第47—49頁,見同偵卷第183—185頁)
⑵114年8月17日晚間10時58分起至同晚間1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翔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9999號偵卷第51—53頁,見同偵卷第187—189頁)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⑴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9999號偵卷第59頁)
 ⑵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9999號偵卷第165—166頁)
3、告訴人林應佑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111—113頁、第123頁)
4、告訴人余逸軒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85—91頁)
5、告訴人吳竣傑報案相關資料: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151—153頁、第161—163頁)
6、告訴人許世育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131頁、第149頁)
 ⑵網路轉帳成功截圖1張《114年8月14日下午1時17分,金額5,000元》(見第49999號偵卷第145頁)
7、告訴人柳昱任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71—77頁)
8、告訴人廖宇葑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茅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97頁、第109—11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畫面1張《114年8月14日晚間7時34分,金額5,000元》(見第49999號偵卷第99頁)
9、被害人李柏融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9999號偵卷第167—169頁、第179—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