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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以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172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以霖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172號
  被   告 張以霖 女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
            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以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8日17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公司A棟地下2樓「MIACBON」生鮮超市內,徒手竊取由蘇泰安所管領之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物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步出該賣場,欲離去之際,遭蘇泰安當場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泰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以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當時失憶症發作,想要去星巴克拿包包,不是故意竊取云云。
2
告訴人蘇泰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①證明被告竊盜事實。
②被告遭告訴人攔下前,係欲下樓,並非往1樓星巴克方向前去之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擷取畫面
證明被告竊盜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已發還予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瑀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所竊物品
總價值(新臺幣)
1
①安格斯肋眼牛排 1盒
②祕魯麝香葡萄 1盒
③進口甜橙5入 1盒
④紐西蘭陽光金圓頭奇異果 2粒
⑤健康日曬有機葡萄乾 1罐
⑥美國蜜橘 1袋
⑦智利藍莓 2盒
⑧紐西蘭管裝樂淇蘋果 2桶
⑨特價水果2盒
2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