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嘉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81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智簡字第2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許宴浚告訴被告趙嘉榕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前揭罪刑依
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819號
被 告 趙嘉榕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嘉榕於民國112年底,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住處內,使用電腦在蝦皮拍賣網路賣場上架商品時,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從網路上複製許晏浚所經營之宇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由許晏浚管理圖片著作權之「手套商品照片」共28張,並以蝦皮拍賣「joyceben26」之帳號,將其上傳到該帳號之網路賣場內,而以複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許宴浚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趙嘉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就
上揭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並經
證人即告訴人許晏浚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上揭蝦皮帳號盜用之圖片共28張(見偵卷第53、57、61、65、69、73、77、81、85、89、93、97、101、105、109、113、117、121、125、129、133、137、141、145、149、153、157、161頁)、原圖照片及檔案明細、蝦皮拍賣帳號註冊資料存卷
可考,足認被告上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2罪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名
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