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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秘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翌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錫晴
          
          
代  理  人  曹雅慧律師  
            林三元律師
相  對  人  江郁仁律師             
            何娜瑩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郁仁律師、何娜瑩律師、蔣瑞安律師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所示涉及聲請人羅翌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之內部資料含主軸設計組合圖及主軸元件等資訊之證據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具潛在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對之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屬聲請人不欲為他人所知悉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外之目的使用,將妨害聲請人及其客戶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聲請對相對人江郁仁律師、何娜瑩律師、蔣瑞安律師均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同法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
 ㈠被告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被告黃國雄、被告黃偉勝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審理中,而相對人江郁仁律師、何娜瑩律師、蔣瑞安律師為本案辯護人,為達充分辯護及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之目的,自有閱覽本案卷證之必要。惟因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為聲請人內部資料,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衡情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對該等證據資料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為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另相對人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而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就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另聲請就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然查,聲請人僅於聲請狀敘明上揭證據位於另案民事訴訟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與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一、二之頁數(詳見刑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下稱聲請狀】之附表一編號4、5、7、8及附表二編號7、8、9),然聲請狀「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所在」欄記載均空白,而遍查本案卷證資料,亦未見此部分證據資料,故相對人並無可能因本案訴訟接觸另案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卷證資料,自無核發保持秘密必要。另本案卷內證據雖或有與該聲請狀「證據名稱或內容」欄所示名稱、形式相類者,惟聲請人僅載明「訴訟資料名稱」,並未具體指明此部分「訴訟資料名稱」所指之卷證資料究為何及此部分證據資料內容中何部分為其營業秘密,自難認業已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為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綜上,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難認有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李少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准許部分則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狀附表/編號
名稱
卷證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
111年度偵字第12263號不公開資料卷全卷(以密件封存)(聲請狀名稱:組合圖)
111年度偵字第12263號不公開資料卷,以密件封存
2
附表一編號2
110年8月19日協力廠商與羅翌公司LINE對話截圖(聲請狀名稱:111年8月19日聲請人之協力廠商向聲請人詢問之對話截圖)
110年8月25日刑事告訴狀所檢附告證11(見他6529卷五第125至133頁)
3
附表一編號3
倡翌公司向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詢價資料;羅翌公司協力廠商回傳圖檔與羅翌公司圖檔資訊對照圖(聲請狀名稱:聲請人協力廠商回傳圖檔與原告圖檔對照圖)
110年8月25日刑事告訴狀所檢附告證13(見他6529卷一第193至196頁;他6529卷五第143至147頁)
4
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一五:系爭組合圖各部份意義之說明(聲請狀名稱:RA0000000組合圖各部分資訊所代表之意義《附件3》)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五(見偵12263號卷二第440頁)
5
附表一編號9
附表一六:組合圖檔於AUTOCAD軟體所顯示之所有資訊(聲請狀名稱:聲請人提出之13種組合圖之圖面資料《原證32》)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六(見偵12263號卷二第454頁)
6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一五:系爭組合圖各部份意義之說明(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各部分意義之說明《即甲密附件3:RA0000000組合圖各部份資訊所代表之意義》)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五(見偵12263號卷二第440頁)
7
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一六:組合圖檔於AUTOCAD軟體所顯示之所有資訊(聲請狀名稱:組合圖檔於AUTOCAD軟體所顯示之所有資訊《即甲密證32【編號1】:與倡翌公司2人向法院提出之13種組合圖完全相同之圖面資料》)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六(見偵12263號卷二第454頁)
8
附表二編號3
上證1: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15羅翌官方網站電子型錄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15羅翌官網電子型錄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1(見偵12263號卷二第467至486頁)
9
附表二編號4
上證2: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3龍馬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3龍馬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2(見偵12263卷二第487至492頁)
10
附表二編號5
上證3: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4立欣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4立欣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3(見偵12263卷二第493至498頁)
11
附表二編號6
上證4: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5矩將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5矩將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4(見偵12263卷二第499至501頁)
附表二:
編號
聲請狀附表/編號
名稱
另案民事訴訟證據對應卷頁
1
附表一編號4
聲請人公司107年至109年研發費用統計表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102頁
2
附表一編號5
公司組合圖110年1月至9月銷貨金額表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104至138頁
3
附表一編號7
被告提出之組合圖與原證8關係說明(附件4,以RD0000000為例)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234頁
4
附表一編號8
RA0000000組合圖之其他視角(原證31)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227-13至227-14頁
5
附表二編號7
甲秘證32-1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一第93至245頁
6
附表二編號8
甲秘證32-2及更新版圖面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一第275至351頁、第365至375頁
7
附表二編號9
甲秘證8-1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二第5至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