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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秘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源盛   
代  理  人  曹雅慧律師  
            林三元律師
相  對  人  江郁仁律師             
            何娜瑩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羅翌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錫晴」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源盛」,並刪除代表人住居所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曾源盛」,此有刑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及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卻分別記載為「羅翌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錫晴」,代表人住居所為「住同上(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15樓之2」,均有誤繕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李少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