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雅沐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鏡感樂活自然生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佩容
上二人共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