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財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558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4年度金訴字第2227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阮財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
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7行所載「於上開約定賭博時間」,補充更正為「於當日晚上8時許至當日晚上12時許」,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阮財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他人犯罪罪。 ㈡
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晚上8時許起至當日晚上12時許止,為本案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該等犯罪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僅成立實質上一罪。 ㈢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本案提供賭博場所供人賭博財物,且煽惑他人賭博,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大眾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營賭博期間及規模、所獲利益;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略以:我有抽新臺幣(下同)13萬或15萬元等語,然觀其於偵查中供承略以:我當晚有實際賭博,當天有抽頭約5萬元,警局時說的15萬元是有邀請他人賭博4、5次,總計起來15萬元等語,本院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本次之犯行僅獲有5萬元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所關聯,自毋庸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
簡易判決,得於收受
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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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阮財成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阮財成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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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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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l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Appl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558號
被 告 阮財成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段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阮財成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某時許,為招攬賭客加入賭博活動以抽取傭金,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Instagram(下稱IG)帳號「d.c_tattoo」、「dc_tang220」之限時動態發布內容為「今晚8:00歡迎各路好手準備入場 地點 台中 私訊」等圖片、文字廣告,供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觀覽,藉此招募賭客。阮財成於上開約定賭博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與賭客賭玩「推筒子」,賭法係由一人當莊,其餘人下注,會拿出麻將牌中的1-9筒子及白板牌,先由莊家骰骰子決定順序,一人拿2張牌,跟莊家對賭比牌型大小(如:白板對子、筒子點數1-9對子、最後點數相加,白板是半點),看輸贏由莊家或玩家拿走對賭金額,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予不特定人參與賭博而從中抽取傭金新臺幣5萬元。
㈡、阮財成明知賭博為觸犯刑法之犯罪行為,竟為招攬賭客加入「大撈家娛樂城侏儸紀寶藏」(網址:DLG02246.DLG8888.COM)賭博網站賭博,基於煽惑他人犯
賭博罪之犯意,於114年4月21日某時許,以其所有之IG帳號「d.c_tattoo」,於其限時動態發布內容為「大撈家娛樂城侏儸紀寶藏」、「大撈家魔龍傳奇」等動畫影像廣告,供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觀覽,而公然煽惑他人參與賭博。
嗣於114年4月21日21時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其臺中市○○區○○路00000號18樓阮財成經營之彫成刺青店執行搜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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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IG頁面、限時動態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二、核被告阮財成所為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他人犯賭博罪罪者罪嫌。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