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宥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753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6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家宥犯
毀損他人物品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張家宥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毀損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3月確定,
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於112年10月1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拘役刑,於112年10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經檢察官舉證後,本院
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犯均屬
故意犯罪,足徵其所為具有特別之惡性及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且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並無違反
罪刑相當原則及
比例原則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予以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酒後不思妥善控管行為,竟隨意破壞
告訴人德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設置之智慧型公車站牌,造成
告訴人之損害及回復所需時間、金錢之耗費,被告所為固有不該。然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情節,及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並附
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3年度偵字第55753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宥前㈠因加重竊盜、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㈡因加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等案件,分別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3月確定。前開㈠、㈡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含另案接續執行之拘役20日)。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13年6月14日23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持酒瓶敲擊德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劉得志所管理維護之智慧型公車站牌,致該公車站牌電子面板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劉得志。嗣劉得志察覺公車站牌電子面板遭毀損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後,循線通知張家宥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得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張家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得志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6張、智慧型公車站牌照片1張等在卷
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裁定在卷足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所犯前案毀棄損壞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
法益侵害結果與本案犯行相同,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虹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