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55號
被 告 鄧世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即
起訴書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均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部分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惟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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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3月28日18時許 | |
|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3月7日7時40分許前某時 | |
|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4月11日19時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