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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附民字第 2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


被      告  鄭宇竣


            鄭宗坤

            侯秉佑
            陳淑娟

            林恒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宇竣、鄭宗坤、林恒偉、侯秉佑、陳淑娟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