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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維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竊盜、偽造文書、詐欺、毀損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2、5至、)、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3)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4、、)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號、第28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號、第28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月、3年、3年8月、1年3月、1年5月,及附表編號3、4、6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1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7月
 ㈢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7、、所示之案件,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12年3月27日至113年2月28日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8至10、所示之案件,分別為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毀損等案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附表編號1、5至7、、部分均屬有間,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7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5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7至所示之31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所示之2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所示之7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所示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均確定在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114年2月3日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2、5至、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知,附此敘明(其中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1日(4次)
(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112年7月8日(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7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19號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
112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53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0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26號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5日
112年3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5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0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8號(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8號(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85號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      號
罪      名
竊盜
毀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11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3日至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編號7至,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編號7至,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19次)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6日至
113年2月27日
112年8月11日(2次)
112年9月13日
113年1月11日(2次)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2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0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8月22日(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457號
編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0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