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代 表 人 呂桔誠
被 告 張保盛
詹淑芳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83號),聲請發還
沒收物或
追徵價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沒收物或追徵價額財產之請求發還聲請狀
所載。
二、
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
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說明,可知關於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發還,應向檢察官聲請,是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誤向本院
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