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侑宇
具 保 人 張麗琴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具保人因受刑人張侑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依受刑人之戶籍地
傳喚到案執行,由本人依法收受
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
嗣經聲請人核發
拘票,
拘提無著
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
可憑,
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