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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4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麗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麗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09/02
113/08/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11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6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6號
113年度易字第4404號
判決日期
114/01/10
114/02/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6號
113年度易字第44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11
114/03/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