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4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麗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4與前開所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12月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卷第7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宛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3日
112年7月23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0號
113年度簡字第1135號
113年度易字第18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776號
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