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永富
上列
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羅永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73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