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
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