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偉銍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上列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偉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聲字第22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7月17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810號函
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
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