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74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鴻
犯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黃嘉鴻、黃科翰(黃嘉鴻之姪子)、陳
乃憶(黃科翰之女友)(黃科翰、陳乃憶均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判決判處罪刑 )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前某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財神爺」、「財草」、「小支」及「正財小勞勃」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由黃科翰負責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卡及製作「
車手」向受詐欺被害人面交收款時所需之虛偽投資公司相關文件、印章,陳乃憶負責將黃科翰收購之行動電話門號卡插入手機,再轉知Line簡訊驗證碼、處理會計帳務、提供虛擬貨幣錢包收受報酬及透過Telegram將虛偽印章電子檔傳送予刻印業者,黃嘉鴻則負責招攬經濟拮据之街友配合黃科翰申辦人頭門號卡等工作,而均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一)黃嘉鴻
可預見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撥打電話予受詐欺被害人匯款聯絡使用,該他人可能藉此規避追查實際使用者,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6月30日,應黃科翰之要求,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1至3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後,並於申辦同日之不詳時間,在高雄市某不詳地點,將前開門號預付卡及門號申請書交予黃科翰。
嗣黃科翰取得前開黃嘉鴻所申辦之門號後即以1門號2000元之代價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陳貞良、許綉玲、林士淳等人施用
詐術,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款項予不詳車手。
(二)黃嘉鴻與黃科翰、陳乃憶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先由黃嘉鴻在其居住之高雄市鳳山區衛武營都會公園,招攬經濟拮据之街友陳裕和(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
拘提中)、葉錦生(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起訴書記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告知可與黃科翰配合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賺取現金。陳裕和於113年9月16日,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4至6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於113年8月25日,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7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於113年9月17日,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8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另由葉錦生於000年0月00日,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9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於113年8月15日,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即附表二編號10至11撥打電話聯繫交款事宜所用門號)。陳裕和並於申辦前開門號同日之不詳時間,在高雄市某不詳地點,以1個門號400元之代價,將上開3支門號出售予黃科翰。嗣黃科翰將取得前開陳裕和、葉錦生所申辦之門號後即以1門號2000元之代價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款項予不詳車手。黃嘉鴻就陳裕和、葉錦生所申辦之門號卡,可取得每卡100元之報酬。
二、嗣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持本院
搜索票,於114年6月3日14時4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件二所示之物,其中包含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用以詐騙附表二被害人之涉詐門號預付卡申請書、手寫雜項筆記關於申辦門號等紀錄及毒品(黃科翰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起訴書記載經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等物。
三、案經陳貞良、許綉玲、林士淳、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嘉鴻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46、179至180頁),核與同案被告陳裕和於警詢、偵訊時(見29873號偵卷一第705至711頁、卷二第11至17頁)、
證人葉錦生於警詢時(見47747號偵卷二第67至73頁)、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證據頁碼詳附件一)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一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件二編號10至11所示之扣案物等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0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編號4至9、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以一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之行為,
幫助不詳之人向
告訴人陳貞良、許綉玲、林士淳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
處斷。
(二)又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嫌等語,惟查,
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犯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類型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
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
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本案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科翰、陳乃憶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為,其於詐欺集團內之角色為依黃科翰指示負責招攬經濟拮据之街友配合黃科翰申辦人頭門號卡等工作,其所為固係配合黃科翰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身分免予曝光而得製造偵查斷點,惟客觀上並未因被告或同案被告黃科翰、陳乃憶所為而可藉此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自難以前開罪名相繩,被告此部分被訴罪嫌尚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
諭知,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
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三)被告與黃科翰、陳乃憶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四)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後首次成立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0),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二編號1至3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
1、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前開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
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就支付予被害人賠償設有履行期限,顯較修正前之規定不利被告,應
適用修正前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查被告就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時否認犯行(見29873號偵卷一第701頁),僅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罪,尚難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敘明。
(七)爰
審酌被告竟將其所申辦本案行動電話預付卡交予同案被告黃科翰,經黃科翰提供予不詳之人供本案詐欺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隱匿身份,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又配合黃科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分工情形,本案被害人人數、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其介紹陳裕和等人申辦人頭門號卡交予黃科翰,每張卡可取得100元之報酬,
迄未能與
告訴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而同案被告陳乃憶已與被害人許綉玲、周小莉、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陳怡平、陳貞良等人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一第473至476、469至472頁)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十幾年前做過地磚、司機等工作,成為街友大約3年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81頁),
犯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暨考量被告就附表一所犯屬有同質性之幫助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起訴書記載請求對被告量處刑度之意見,惟本院考量被告本案之地位、角色顯非屬核心,且其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
等情,前開
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自己交門號卡給黃科翰都沒有拿到錢,我介紹陳裕和、葉錦生辦卡給黃科翰,每張卡片大概拿到1、2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6頁),自屬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以較有利被告之金額認定,為每個門號卡可取得100元之報酬,而分別於其所犯罪名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芷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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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黃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黃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黃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黃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二:(註:受詐金額以當次面交之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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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之不詳時間,以暱稱「范玉麗」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東富投資平台投資「張森林教授」之投資計畫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19日20時40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遠傳電信)、黃嘉鴻、113年6月30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1日之不詳時間,以暱稱「孫慶龍、劉雨琪、陳璋華及鴻橋國際營業員」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鴻橋國際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20日9時34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之不詳時間,以暱稱「肖夢晨」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裕利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20日19時10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之不詳時間,以暱稱「肖夢晨」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裕利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18時43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陳裕和、113年9月16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之不詳時間,以暱稱「亮亮老師、張慧美」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百星投資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17時10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3日之不詳時間,以暱稱「王小婷、迎鑫營業員-樂樂」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22時37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5日22時30分許,以暱稱「吳菲雪」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以立倬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9月3日17時45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陳裕和、113年8月25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20時許,以暱稱「劉曉彤、吳欽杉」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下載歐華智能數控中心之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9月30日12時48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陳裕和、113年9月17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5日之不詳時間,以暱稱「張雅琳」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下載傑達智信之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28日17時13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葉錦生、113年8月15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3日之不詳時間,以暱稱「朱家泓、陳妙萱」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下載傑達智信之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20日11時56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葉錦生、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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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之不詳時間,以暱稱「梁羽桐」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經由嘉賓投資股份有公司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 | 於113年8月21日11時18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附件一:證據清單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3號卷一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
搜索票(黃科翰)。
(67)
2.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69-87)
‧執行時間:114年6月3日14時40分至17時30分
‧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
‧受執行人:黃科翰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搜索票(黃科翰)。
(89)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93-103)
6.通聯調閱查詢單(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9):
①0000000000、陳裕和。(115)
②0000000000、葉錦生。(115)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均為黃科翰。(123-127)
7.收受簡訊號碼、IMEI、基地台訊息資料。(119-121)
8.告訴人陳怡平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31)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40)
③迎鑫投實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工作證。(422)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
聲請書。(143-144)
10.台灣大哥大收受簡訊、通話資料查詢(0000000000、陳裕和)。(147-149)
11.員警製作:
①告訴人陳怡平曾匯款之人頭帳戶被害人明細。(151-153)
②扣案相關電信門號明細。(299-302)
③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方式及詐騙電話一覽表。(303-332)
④三親等親屬名下詐騙門號一覽表(黃嘉鴻、黃科翰)。(333-334)
⑤詐騙門號手機資料比對犯罪時點、基地台等資料。(557-567)
⑥黃嘉鴻名下詐騙門號手機資料比對犯罪時點、基地台等資料。(569-631)
12.告訴人許綉玲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288)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94)
13.黃科翰、陳乃憶與漢騰刻印店(群組暱稱「電子檔」)之對話紀錄截圖。(335-340)
14.黃科翰扣案手機內資料:
①黃科翰與暱稱「正財小勞勃隻」之對話紀錄截圖。(341-347)
②群組暱稱「月租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347-359)
③黃科翰與陳乃憶暱稱「楚楚」之對話紀錄截圖。(359)
④Excel帳務明細(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1之筆電帳冊截圖)。(360-361)
15.黃嘉鴻手機內與黃科翰暱稱「黃默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527-531)
16.勘察採證同意書(黃嘉鴻)。(535)
17.警示電話申登人與黃科翰之關係資料。(555)
18.告訴人林士淳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45)
19.陳裕和
指認搜索黃科翰住所扣案證物(申辦門號、手寫門號資料)。(713-714)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3號卷二
1.詐欺門號申請書人頭門號之申登人與165報案紀錄被害人比對資料。(9-10)
2.黃科翰、陳乃憶住處扣得之投資憑證單據與165報案紀錄之被害人比對資料。(123)
3.員警114年7月21日偵査報告。(115-121)
4.黃科翰與暱稱「王耀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27-131)※黃科翰稱照片8-10非其與暱稱「王耀昌」之對話紀錄
5.黃科翰與暱稱「小安」之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132-133)
6.陳乃憶與黃科翰暱稱「寶貝臭翰胖鵝公」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34-141)
7.順鑫國際現金儲匯收據、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中投CIC國營交易帳戶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及投控操作協議書、永明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操作契約書、收據、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約書。(167-182)
8.與詐欺集團群組暱稱「新莊大家庭」、「新莊幹部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93-195)
9.誌仁印鋪老闆陳漢滕提供曾受陳怡瑾與黃科翰委託刻印之公司四角章、橢圓章及個人私章電子檔之畫面。(257-261)
10.群組暱稱「黃默默-電子檔大50小30」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63-315)
11.陳怡瑾與暱稱「星爺」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318)
12.陳怡瑾與黃科翰暱稱「絕命集團*碰皮」之Telegram對話紀錄等截圖。(317、319-325)
13.空軍一號114年5月19日寄貨租用單。(322)
14.員警製作截電專案-IMEI暨門號犯罪時序圖。(327)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4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搜索票(陳乃憶)。
(45)
2.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47-63)
‧執行時間:114年6月3日14時40分至17時30分
‧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
‧受執行人:黃科翰
3.手寫記帳、筆記資料(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0)。(65、253-
257、266、268)
4.員警製作:
①證物一覽表。(67-72)
②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方式及詐騙電話一覽表。(73-97)
5.手寫手機門號、待辦事項。(165)
6.電信業者申辦、續約門號資料。(167-273、305、47747偵卷一P719)
①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68)
②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69)
③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71)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葉錦生。(187)
⑤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葉錦生。(188)
⑥遠傳門號0000000000、黃嘉鴻。(198)
7.順鑫國際現金儲匯收據、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瑞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中投CIC國營交易帳戶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控操作協議書、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約書。(275-295)
8.手機SIM卡截圖。(297-303)
9.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繳費通知。(307)
10.永明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署印。(309)
11.陳乃憶114年7月18日提出刑事辯護狀。(459-461)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519-523)
‧執行時間:114年7月24日15時29分至15時31分
‧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受執行人:陳乃憶
1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NV-9906、陳乃憶)。(527)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747號卷一
1.員警偵查報告。(97-113)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117-128)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搜索票(黃科翰)。
(473)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黃科翰)。(475)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無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黃科翰)。(477-487)
6.手寫手機門號、待辦事項。(629-705)
7.手機SIM卡截圖。(710-711、714)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747號卷二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35-41)
‧執行時間:114年6月25日12時24分至12時30分
‧執行地點: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安南隊部停車場
‧受執行人:黃嘉鴻
2.責付保管書(黃嘉鴻)。(43)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WJ-8313、黃嘉鴻)。(45)
4.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①黃嘉鴻指認許力行、陳瑞慶。(53-56)
②葉錦生指認黃科翰、黃嘉鴻。(75-78)
③葉錦生指認指認陳乃憶。(79-83)
5.陳漢滕提供:
①群組暱稱「電子檔」之對話介面截圖。(105)
②與陳乃憶暱稱「楚楚」之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205-250)
6.員警製作:
①現場查扣收據等證物比對165被害人一覽表。(257)
②現場査扣門號申請書纖編號10)比對165被害人一覽表。(427)
7.告訴人紀榮隆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65)
②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1〉。(259)
③114年3月21日、114年4月8日、114年4月30日順鑫國際現金儲匯收據〈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1〉。(267-271)
8.被害人張茂誠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2〉。(273)
②114年4月21日、114年4月28日博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2〉。(273、281-283)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79)
④114年4月21日博智投資操作協議書〈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2〉。(285-288)
9.告訴人范憲衛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4年3月12日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等,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3-4〉。(289-291)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97)
③114年3月12日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3〉(299-301)
④114年4月2日旺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據憑證〈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3〉。(305)
10.告訴人葛龍軍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4年3月19日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4〉(307)
②114年3月19日旺鴻投資操作協議書〈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3-4〉。(315-32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13)
11.告訴人林美華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4年3月24日中投CIC國營交易帳戶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5-6〉。(323)
②114年3月24日中投CIC國營交易帳戶現金股票帳戶協議書,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5-6〉(333-337)
③114年3月24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5-6〉。(325)
④114年3月24日、114年4月15日、114年4月21日、114年5月22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5〉。(339-345)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31)
12.告訴人黃景南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4年5月23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5-6〉。(347、361-381)
②114年2月26日、114年3月24日、114年3月28日、114年3月28日、114年4月1日、114年4月9日、114年4月18日、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20日、114年5月23日、114年5月30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6〉(361-38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59)
13.告訴人曾益正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3年12月30日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控操作協議書,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7〉。(383-385)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95)
③114年2月3日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7〉。(397)
14.告訴人曾怡誠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4年4月1日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約書,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8〉。(399)
②114年4月1日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約書〈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8〉(40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05)
④114年4月1日達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8〉。(407)
15.告訴人廖佳瑜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114年6月9日永明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扣案投資公司文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9〉。(411)
②114年6月9日永明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起訴書附表一
(二)編號9〉。(41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17)
④114年6月9日永明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操作契約書。(421-425)
①0000000000、黃嘉鴻。(429)
②0000000000、陳裕和。(455)
③0000000000、陳裕和。(491)
④0000000000、陳裕和。(501)
⑤0000000000、葉錦生。(515)
⑥0000000000、葉錦生。(529)
17.告訴人陳貞良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37)
18.告訴人林士淳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51)
②手機通話記錄。(453)
19.告訴人張海永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69)
20.告訴人周小莉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79)
21.告訴人徐雅芝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97)
②立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等。(499)
③手機通話記錄。(499)
22.告訴人張淑靜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13)
23.告訴人吳淑麗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25)
②手機通話記錄。(527)
24.告訴人陳永春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35)
25.告訴人劉碧珠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45-546)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1199號卷
1.員警113年12月4日偵查報告。(5-23)
■七、本院卷
1.陳乃憶提出刑事準備狀。(287-295)
2.告訴人劉碧珠提出刑事陳情狀附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305)
②菁英企劃合作協議書。(307)
③手機通話記錄、嘉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311-339)
3.本院電話紀錄表。(341)
4.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黃科翰、陳乃憶與曾怡誠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373-374、395-396)
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7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399)
6.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0日函。(403)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度保管字第769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407-410、419-424)
8.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許綉玲、周小莉、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范憲衛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41-44
5、473-476)
9.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陳怡平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49-451、469-470)
10.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陳貞良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55-457、471-472)
11.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3577號扣押物品清單。(463-467)
12.檢察官庭呈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4、5、7、8所附相關被害人受騙金額單據等資料。
附件二:
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46號調解筆錄(陳乃憶與陳貞良)
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47號調解筆錄(陳乃憶與陳怡平)
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4282號調解筆錄(陳乃憶與許綉玲、周小莉、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范憲衛)
附件二:
扣案物(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