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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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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2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純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壽
原      告  吳沛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被      告  張均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均薇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毛妤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