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純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吳沛紋
共 同
被 告 張均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均薇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毛妤甄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