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947號
原 告 江清竣
被 告 劉坤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0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坤昌、福持有限公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江清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