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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32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44號
原 告 黃致愷 (
年籍資料
詳卷)
被 告 吳富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