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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崇聖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      告  黃湧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湧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崇聖億精密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