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3569號
原 告 詮新工業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藍秀珍
葉健鴻
被 告 張浚榤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起訴狀上記載住處均係「臺中市」。原告在本院所在地既設有住所,即非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而無依上開規定陳明指定
送達代收人之必要,縱原告陳明指定王柏興為
送達代收人,仍不生合法指定之效力,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