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鈞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喬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0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