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品蓁
被 告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蔡岳霖
被 告 蘇冠維
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金重訴第1837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及何威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