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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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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品蓁


被      告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蔡岳霖
被      告  蘇冠維

            楊承翰

            蔡紘景

            何威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金重訴第18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蘇冠維、楊承翰、蔡紘景及何威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